喜訊!徐州綜合保稅區獲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9月8日,經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審核備案,江蘇省稅務局、財務廳、南京海關聯合下發通知,批準徐州綜合保稅區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此次試點政策的落地,將對徐州綜保區構建雙循環前沿高地、區內企業拓展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注入強勁動力。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動徐州綜保區保稅功能拓展和完善,促進區內企業在享受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特殊政策的同時,更好地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今年以來,徐州綜保區成立專項申報工作組,在徐州市稅務局、徐州海關、市財政局大力支持下,全力推進試點申報工作,并提前開展區內企業需求調研、分析測算,為試點獲批后的政策落地奠定堅實基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綜保區內企業獲得試點企業資格后,可享受綜保區又一特殊政策紅利:內銷貨物時,可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外購貨物時,可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者出口退稅憑證。
下一步,徐州綜合保稅區將聯合稅務、海關、財政等部門,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加快協助首批意向試點企業獲取試點資格,共同推動政策落地見效,指導區內企業用足、用好、用活政策,助力企業降本增效,推動徐州綜保區更高水平開放。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小知識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其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是指賦予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政策背景
2019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明確提到綜合保稅區要拓展兩個市場,積極穩妥地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9號公告),提出將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全面擴大。
開展試點會給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帶來什么變化呢?
試點繼續堅持企業自愿的原則,稅收政策按前期試點時國務院確立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為:
一是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內銷貨物(包括銷售給其他試點企業的貨物)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二是試點企業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購進貨物,可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者出口退稅憑證;試點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從區外購進的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三是試點企業進口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內銷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或向區外直接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保稅貨物的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試點企業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買貨物,比照進口貨物適用稅收政策。試點區域內企業之間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不征稅,由購貨方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四是試點企業出口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后申請退稅;試點企業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銷售貨物,除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外,視同出口辦理退稅。
五是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推廣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重要意義
不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企業無法納入國內增值稅鏈條進行抵扣,進而割裂了區內企業與國內市場的聯系。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解決了長期困擾綜合保稅區連接國內市場的痛點問題,便于企業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拓展國際國內兩個市場。
溫馨提示
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是否適合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成本測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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